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qū)片綜合地價確定。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按照省人民政府關于“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由各縣(市、區(qū))按照相關要求提出,經州(市)政府審核,報省自然資源廳組織審查通過后,由各州(市)政府公布實施”的要求,現(xiàn)將經省自然資源廳審查通過的《曲靖市各縣(市、區(qū))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成果》予以公布實施,請認真抓好貫徹執(zhí)行。
本標準自公布實施之日起執(zhí)行。公布實施之日起發(fā)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按本標準執(zhí)行。
附件:
1.曲靖市各縣(市、區(qū))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成果
2.解讀《曲靖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全市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