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海司法所聯(lián)合調解一件疑難糾紛
2021-07-26 18:54:59 來源:曲靖市司法局
多日前,64歲的當事人范某某找到者海司法所工作人員,要求幫他寫一份訴狀,2015年2月范某某將自己承包的210畝板栗園轉租給了李某某,轉租總價為79.92萬元。雙方就合同內容水和電相關事宜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而引發(fā)糾紛。寫好訴狀后,司法所工作人員對范某某說:“你可以向會澤縣人民法院者海中心法庭遞交訴狀去了。”可沒過幾天范某某又找到司法所,說:“我想先找你們幫我進行調解,訴訟時間太長了……”。
司法所工作人員與板栗園所在地拖茨村委會聯(lián)系,商定時間后,于2021年7月14日,工作人員駕車帶范某某來到拖茨村委會,組織雙方進行調解。
從中午13:00開始,當事人雙方各執(zhí)一詞,范某某說:“是他違反了合同條款,未按照規(guī)定時限將轉租款項付給我,要么他付款繼續(xù)履行合同,要么他把所承包的板栗園歸還于我。”李某某說:“是他違反了合同條款,未協(xié)調好水電相關事宜。”面對雙方的說詞,司法所、村調委會、駐村工作隊人員輪番上陣,從人情世故、法律規(guī)范進行全面分析和講解,從各抒己見、全面陳述到分組疏導化解,最終于19:30左右,雙方達成一致意見。
一是由范某某補償李某某60000.00元,分兩次結清,款項結清后板栗園歸范某某管理使用,并與者海鎮(zhèn)林工站簽訂承包合同。二是李某某所種植的白芨、重樓、竹節(jié)參、天麻,約25畝,由其本人管理,于2023年12月31日前移除,相關種植藥材移除后,相應土地歸范某某管理使用,李某某不得再在該地塊上從事新的任何養(yǎng)殖和種植活動。三是從2022年起,板栗園承包費由范某某負責向者海林工站交納。四是地面附著物(房屋、水泥地皮、門窗、玻璃、果樹等)歸范某某管理使用,李某某不得故意損壞、破壞。李某某對自己擁有的機械、農機、農具、炊具有所有權,所種植的白芨、重樓、竹節(jié)參、天麻,有管理、支配權,范某某不得破壞和干涉。五是李某某將簽訂轉租合同前范某某所建的三間房屋,分2間房屋和1間廚房給范某某住宿和使用。其它房屋暫由李某某管理和使用。六是李某某與者海鎮(zhèn)林工站所簽板栗園承包合同,及雙方簽訂的板栗園轉租合同原件,全部交由者海司法所暫時保管。在李某某于2023年12月31日前未將全部板栗園面積交還范某某前,雙方均不得再將板栗園進行轉租、轉借,如有任何一方違反本規(guī)定,產生的法律后果,由違反方負責。
就此,一樁疑難糾紛在司法所、村委會、駐村工作隊人員的耐心幫助和勸導下,在雙方當事人的互諒互讓下得以圓滿化解。